起诉对方需要费用,但是以下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起诉要付的费用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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