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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拒绝做等级鉴定而后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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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若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情形,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鉴定的流程包括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材料、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等。若工伤职工无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可停止相关待遇。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工伤职工无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停止相关待遇。工伤鉴定是工伤赔偿的标准依据,没有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赔偿。

二、工伤鉴定的流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收取全部材料。

三、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

(一)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二)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三)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四)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六)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七)工伤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无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可停止相关待遇。工伤鉴定是工伤赔偿的标准依据,没有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赔偿。工伤鉴定的流程包括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材料,以及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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