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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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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跑路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及后果:欠高利贷跑路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要根据动机和后果来判断。如果是因灾病急需资金,债主威逼导致无法正常生活,躲债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企业亏损无力还债,但没有财产隐匿转移且影响不大,也不构成犯罪。然而,若借款数额巨大且影响严重,会构成非法集资罪并通缉。而以高息吸纳资金、敛财后卷款跑路的行为,无论是办企业还是投资公司,都构成非法集资和诈骗罪,会被通缉。

法律分析

一般的高利贷公司会找清债公司的人去找你,让后让你归还这笔钱,找不到也就算了,找到了你的下场很惨的,除非你啥都没有,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房子没有家具,否则不要跟他们硬撑到底,对你没好处。

欠高利贷跑路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

1、民间借贷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百分之36。利率超过部分是法律不保护的,但是,本金及银行利率法律是保护的。

2、欠高利贷跑路犯罪不犯罪要从动机和后果来分析:

A、如果是因灾因病因祸急需钱用,许诺高利借款,到期无能力还款,债主经常上门催讨威逼,弄得难以正常生活,躲债跑路,不构成犯罪,不通缉,但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存在的,有偿还能力时是必须要偿还的,高息部分可以免除。

B、如果是经商办企业搞种植养殖需要资金,高利许诺借款,企业亏损,无力还债,企业资金来龙去脉,账目清楚,没有财产隐匿转移,企业确实经营不下去了,躲债跑路,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但是客观上造成了社会危害,这就有两种可能,一是借款数额不巨大,借款人员不众多,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不构成犯罪,不通缉;二是借款数额巨大,借款人员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构成非法集资罪,会通缉。

C、以经商办企业为名义,以高息利诱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少量资金假办企业,甚至办多个空壳公司,敛财到一定程度卷款跑路,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意图明显,客观上危害范围广泛,危害人数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构成非法集资罪和诈骗罪,会通缉。

D、直接办投资公司,高息利诱公众存款,实际什么资也不投,到一定时候,卷款跑路。以高息为幌子,以敛财不还为目的,主观上犯罪意图明显,客观上社会危害严重,构成非法集资罪和诈骗罪,会通缉。

结语

高利贷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对于欠高利贷跑路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需要从动机和后果来综合考虑。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是因灾因病因祸急需资金,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躲债跑路,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躲债跑路,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而以故意欺诈为目的,大规模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构成非法集资罪和诈骗罪,会被通缉。对于欠高利贷跑路的个人或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更大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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