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另外,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代位权起诉如何举证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的举证方法及相关证据为:
1、证明双方存在债务的证据;
2、证明债权已到期的的证据;
3、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的区别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四、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