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青海油田花土沟社区管理中心(水电气销售公司)用方:_______
供用双方依据 年度(水电气供需合同)中供用天然气部分,第一条:“天然气价格执行市场化交易价格标准。若遇油田公司价格调整,按上级行文日期执行新的价格标准,并在当月进行价格调整补收差价。”条款约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1246号)要求,就 年度(水电气供需合同)中天然气价格调价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存气量与增气量:存气量为 年实际使用气量,增气量未超出部分,存气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用方不得互相转让。
2、经双方核实,存气量为标方。增气量为每月方/月。
3、经用方申报,增气量为方/月。
4,用方超出所申报增气量部分,供方不保证供应。5,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1246号文件)要求,市场化用气每方调整为每方3.08元/方(含税价格)。
6.依据上述第2.3.4.5条约定,经双方协定,日常按每月
20号进行结算。
7.为杜绝形成欠款,供方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确定预收账款额度。
8.本协议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原合同相关条款与本补充协议冲突的执行本协议。
9.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 年1月1日起执行。
供气方(盖章)用气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