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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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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严格依法行政,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办事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育龄群众申领《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二胎的条件、手续等有关规定,应本着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各种形式公布于众,公开办事程序。

二、需进行公示的行政项目有:每年的人口出生情况、二胎审批名单、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及其他让群众了解的情况,由镇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三、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的公示制度。

四、各职能科、室、中心岗位职责、服务承诺上墙对外公开。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是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二、过错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1.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案,以至造成错案的。

2.办理行政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3.办理行政案件时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有错误的。

4.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对行政执法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认真总结教训并限期改正;

2.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书面检查;

3.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4.给予行政处分;

5.调离现职岗位;

6.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

1.拒不承认错误,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2.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造成重大影响的;

3.对上级纠正其过错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4.过错引起集体上访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应从重追究的。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全面贯彻计划生育“一法三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执行公务时要使用文明规范语言,当事人不明白的地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讲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法程序,一经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推辞,不受任何行政上的干预,不接受任何说情,秉公执法,公平公正。

四、对本地区发生的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五、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件的文字材料齐全,归档及时,一案一卷。严格按法定的时限办案、结案或中止、终结案件。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工作提供正确、可靠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并做好应诉工作。

七、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八不准”规定,树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八、定期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制度

为了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客观、准确、科学、民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审批二胎行政行为,由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审批二胎工作原则,进行监督、评议,对不同意见可上报各级政府。

二、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采取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各级人大代表对案件的处理给予监督、评议,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和看法。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在法定期限内存入专户,严格财经纪律,坚持收支两条线,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年终各级人大代表听取计生部门的报告,计生部门接受监督、监察、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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