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记名股票的交易方式:必须由转让双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应属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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