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二)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三)受理机构根据核实反馈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理由。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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