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商标权需要摊销的问题,以及商标权的相关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使用权和许可权、转让权等。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的组合,其中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在于其效力范围不同,禁止权涉及四种情形,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或类似商标等。许可权是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权则是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法律分析
1. 商标权是否需要摊销?答案是肯定的。商标权需要摊销,因为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同时也可以将其作为分摊购买成本的一种会计方法。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注销注册商标。每次续约有效期为10年。续展登记经批准后公告。
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0年。像折旧法一样,你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就金额而言,一般来说,摊销费用远小于折旧费用,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的固定资产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是一起披露的,没有区别。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标权人可以在批准的商品上独占使用批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于注册商标和经批准的商品。”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不能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变更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未经许可,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商标权与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的干涉。其具体表现是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因此,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在于其效力范围不同。使用权与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关,禁止权与未经他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有关。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和经批准的商品。也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有两个:一是限于商标局批准的商品,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二是限于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文字和数字,不能使用类似的文字和数字超出批准范围。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不同。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也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二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3)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商标使用费后,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注册商标。从本质上讲,企业开展横向合作,发挥优势,扩大名牌产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4)转让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原商标所有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生效。
拓展延伸
商标权是否需要摊销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对其商标权进行摊销,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商标权人需要将商标权用于实际经营活动,以产生经济效益。否则,即使商标权人持有注册商标,也不具备摊销的条件。
其次,商标权人需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合理、充分地利用注册商标,并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意味着,商标权人不能将商标权闲置,而是需要通过实际经营活动,发挥商标权的作用。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权人需要对商标权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申报。这意味着,商标权人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其商标权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合理的调整。
综上所述,商标权是否需要摊销,需要根据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对于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没有充分利用注册商标、未及时申报商标权等情形,商标权人不得摊销其商标权。因此,若要进行商标权摊销,商标权人应满足上述条件,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结语
商标权需要摊销,因为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同时也可以将其作为分摊购买成本的一种会计方法。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在于其效力范围不同。使用权与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关,禁止权与未经他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有关。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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