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对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的执行方法。只有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且仍在执行中的罪犯,且具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况,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当条件不再存在或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将收监执行刑罚。
法律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
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拓展延伸
罪犯的条件与资格: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与适用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罪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才能被考虑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罪犯的刑期、罪行性质、个人表现等。此外,暂予监外执行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适用范围。例如,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犯罪行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较为严格。因此,法律对罪犯的条件和资格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与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罪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资格,例如刑期、罪行性质等,才能被考虑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犯罪行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较为严格。法律对罪犯的条件和资格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与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