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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