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定了中医医疗机构的审批手续和中医诊所的备案要求,明确了中医医师的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的程序,以及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分类考核办法的制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对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的保障,以及对人民健康的保护。依照法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和诊所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备案。中医医师资格的取得需要通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并进行执业注册。国家将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分类考核办法。这一法律的实施将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中医药的繁荣和人民健康的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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