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提前上班的,可以生育津贴和上班工资兼得。女职工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休假权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上班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并且,在女职工应得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另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对于女职工主动要求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是在生育津贴的基础上补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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