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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四要件是什么?刑法上怎么规定

来源:爱go旅游网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客观方面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犯罪行为将受到相应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财产没收。

法律分析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构成四要件有: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四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四要件包括:一、非法运输的动物必须属于野生动物,而非经过合法养殖或饲养的家禽或家畜;二、必须有明确的非法运输行为,如未经合法许可或证明文件,携带、运输野生动物;三、必须存在非法运输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自己所携带或运输的动物属于野生动物,但仍然故意进行非法行为;四、必须具备违法性和危害性,即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对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造成实际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结语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保护珍贵野生动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2022修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2022修正):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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