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库药房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二、 人事部门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三、 质量管理部门配合人事部门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四、 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 质量管理、验收、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地级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 保管、养护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八、 人事主管部门应建立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岗位、职称、培训日期、培训内容、主办单位及授课人、学时、考核结果。
九、 人事主管部门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主办单位、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学时、参加人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