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的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电监安全〔 〕5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定义: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三条 根据现场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
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五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 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 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八条 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九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 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 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 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 认定隐患可能造成风场集电线路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 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 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 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 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 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五)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 〕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 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