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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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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 (简称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电话:

贷款银行: (简称贷款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电话:

保证单位: (简称保证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电话: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

二、此项借款,期限 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 ‰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分次还款期: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 %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 %。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 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 账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 中提取 %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 。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他

(以下为合同签章部分,无正文内容。)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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