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执行期限如下:
1、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执行。
2、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收到决定书即应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执行。
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收到决定书即应执行。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