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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的办案流程有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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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理步骤包括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检察院审查案件并起诉、法院进行审判。属于网络诈骗的情况包括冒充亲友诈骗、冒充商业伙伴诈骗、网上购物诈骗和虚构中奖诈骗。网络诈骗罪立案程序是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如果出现上述行为,都需要按照网络诈骗立案。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理步骤如下:

1、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2、检察院审查案件并起诉;

3、法院进行审判。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属于网络诈骗的情况有何种?

1、冒充亲友诈骗

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

2、冒充商业伙伴

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网上购物诈骗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直接开设购物网站,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网上兜售数码产品、游戏装备、监控器材等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

4、虚构中奖诈骗

通过电子邮件、论坛短信、网络游戏等方式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三、网络诈骗罪立案的具体流程有何种?

网络诈骗案立案程序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网络诈骗立案之后会进行调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冒充亲友诈骗的行为,冒充商业伙伴对受害者实施诈骗,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对公民实施诈骗,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方式发布中奖信息,诱骗公民访问,骗取公民财产的行为,都需要按照网络诈骗立案。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案件的具体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第一步: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例如通过网络搜索、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途径收集目标信息。

2. 第二步:诈骗分子通过伪造的身份或者冒充他人,与受害者建立联系。

3. 第三步:诈骗分子向受害者发送诈骗信息,例如虚假的投资、购物、网络彩票等,以吸引受害者的注意。

4. 第四步:受害者被诈骗分子诱导,开始进行转账或者提供个人敏感信息,例如密码、银行卡等。

5. 第五步:诈骗分子收到受害者的信任后,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受害者的财产,例如利用网络黑客攻击银行账户、盗用受害者的信用卡等。

6. 第六步:诈骗分子通常会制造一些麻烦,例如让受害者收到一些虚假的法院传票、信用卡欠款等,以进一步增加受害者的焦虑和压力。

7. 第七步:在受害者发现真相后,诈骗分子通常会消失无踪,使受害者无法追回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诈骗犯罪属于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诈骗分子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或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同时,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害者的权益。

结语

网络诈骗案件处理程序包括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检察院审查案件并起诉、法院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网络诈骗罪立案的具体流程包括: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如果出现冒充亲友诈骗、冒充商业伙伴对受害者实施诈骗、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对公民实施诈骗、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方式发布中奖信息,诱骗公民访问,骗取公民财产的行为,都需要按照网络诈骗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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