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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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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学校需要,经县教育局同意,可在公办学校聘用教师支教。县教育局要依法依规,确保公民办学校支教教师合理流动,原则上支教年限不能超过4年,到期的教师由县教育局统筹同步进行调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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