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赠与合同并不一定非得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并不一定非得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二)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三、赠与合同终止事由有哪些情形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将其财产权利转移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取得该财产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包括任意条款,但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欺诈、撤销权、解除权等特别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之前,因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赠与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的撤销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条件,属于形成权的一种。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解除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之后,因受赠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使赠与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的解除权以受赠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为条件,属于形成权的一种。赠与人的解除权可以基于受赠人的逾期履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侵害赠与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等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和解除权都是一种权利,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无法实现其权利。因此,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谨慎约定相关权利,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并不一定非得采用书面形式。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终止事由包括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