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但特殊情况下,如赠与不动产,应采用书面形式。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有交付财物义务,物权转移,不得撤销;未交付财物,受赠人可撤销;赠与人有瑕疵责任;赠与财物需属于赠与人合法所有;必须是赠与人真实意愿,受赠人愿意接受。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必须书面吗
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法律上未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但是特殊情况下,赠与标的物入不动产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下: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三、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二)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结语
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除非特殊情况,如赠与不动产等需要书面形式。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财物给受赠人,并由此发生物权转移。受赠人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合同。若赠与人未交付财物,受赠人可撤销合同。赠与合同一般不承担财物瑕疵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除外。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赠与人拥有合法财物、真实意愿表示及受赠人接受赠与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