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情节标准和盗窃次数标准对于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情节标准中,接近数额较大但具有恶劣情节的案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情节轻微的案件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盗窃次数标准规定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这些标准对于盗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分析
一、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伸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这一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一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
(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大”,统一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而定。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情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比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大”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次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多次盗窃”限制解释为“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案件的数额、情节和次数标准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在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被视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况下,如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的起点为1000元,狱内盗窃案件的标准根据监狱所在地确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也被视为数额较大。此外,盗窃案件的追究还需考虑情节,如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盗窃弱势群体财物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情节轻微、未成年人作案、退赃或主动投案等情况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处理。多次盗窃限制解释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