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的撤销有效性及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公证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赠与财产有瑕疵时,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则在限度内与出卖人承担相同责任。因此,已经公证且过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律分析
一、撤销赠予协议是否有效
1、撤销赠予协议是有效的。但只有如下情形才可以撤销:
(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可以撤销赠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撤销吗
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拓展延伸
撤销赠予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评判?
撤销赠予协议的法律效力评判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首先,要考虑撤销赠予协议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其次,要考虑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明确约定了撤销条件等。最后,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否存在一致的撤销意愿,并且是否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撤销赠予协议的法律效力评判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的因素。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赠予协议是有效的,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义务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撤销赠予协议的法律效力评判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