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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及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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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在于,债务承担需要转让债务并取得对方同意,而代为履行只需第三人表态。在新合同中,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债务人可能退出合同或成为辅助人。责任方面,债务承担时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直接由第三人承担;代为履行时,债务人仍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无法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区别及联系

从债务承担的合同与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承担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结语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明显区别。首先,在生效条件上,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第三人代替履行则是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其次,在法律地位上,债务人在债务承担中退出合同关系,而第三人代替履行只是履行主体,不成为合同当事人。最后,在责任承担上,债务承担中第三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债务人仍需承担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因此,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在法律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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