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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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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哪种情况的违约,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就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调解、仲裁和审理纠纷的依据。因此,施工合同是保护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区别是什么

具有工程发包资格以及有能力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和合法将当事人的这些资格取得了的继承人就是发包人,发包人有时被称为发包单位、施工单位、业主或工程法人;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合法继承了这些资格的那些被发包人接受的建筑施工方就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时被称为承包商,施工企业,施工人。

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一)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三)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二)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四)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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