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处罚:
1、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