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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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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1、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判决缓刑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即判决缓刑后,不用执行刑罚,就可以出来。

2、缓刑的适用条件:

①对象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②限制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实质条件: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所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④犯罪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且(均为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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