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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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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的;

3、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

4、涉外案件或者需要境外取证的;

5、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6、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列举的4类案件情形。

(二)第二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第三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四)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时间《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侦查机关(部门)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五)办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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