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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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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

(一)刑事拘留30天;

(二)审查逮捕7天;

(三)侦查期限60天;

(四)审查起诉45天;

(五)法院审理45天;

(六)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七)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为二十日;但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如果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3-7天逮捕,逮捕后,公安局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时间,到法院宣判2个月内。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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