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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渎职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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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违约合同和失职骗取形式的合同的区别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特征是: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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