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是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林地使用权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财产权利,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它是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林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对林地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林地使用权包含森林、林木等地上部分资源以及林地的使用、收益和经营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第十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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