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时有如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等;
(二)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
(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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