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蔡需要确认发函公司是否是蔡销售商品的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局的商标查询来确认。在确认公司确实是权利人后,如果蔡销售的商品确实是由发函公司生产的,蔡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这些商品,那么根据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商品的所有人,蔡有权决定再次销售这些商品,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蔡销售的商品不是由发函公司生产的,而是由他人模仿发函公司的正品生产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侵权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蔡的行为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