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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认定有日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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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自事故伤害被确定之日计算。

以下是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有关时间的规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一、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应准备哪些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相关病历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企业申请认定工伤的,应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6、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明(可到工商局或市场安全监管局查询);

7、关于工伤的证人证言(证明人必须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并签名按指纹,复印身份证);

8、非申请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

种。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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