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原则上应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人是合同当事人,应允许第三人要求设立人承担相应责任。设立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因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从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的角度而言,应允许第三人选择成立后的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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