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成立的程序如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0、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