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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