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并不存在劳动仲裁不支持加班费的说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确定仲裁请求,当事人未提出的,仲裁委员会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会主动提出加班费问题。若申请人有加班费的仲裁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证据和双方质证,确定是否存在加班以及相应的加班费数额。
当事人认为存在加班,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的加班工作通知、加班的工作内容。
2、加班的相关考勤记录。
3、证明加班的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