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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经常居住地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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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是一个专门的概念。要求当事人的居住时间,不但要达到一定的时间长度,而且要符合一定的生活状态,才能将一个地方作为“经常居住地”,也会从而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所以,并不是所有居住时间长的地方,都可以称为“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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