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一、什么是承揽合同的定做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