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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后户籍所在地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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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后户籍所在地不变。
户籍所在地是指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
户口迁移所需的材料如下:
1、迁移申报材料:
2、迁移户口申请;
3、接收单位证明;
4、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5、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6、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户口迁移的常见情形包括: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户口迁出、户口区域内迁移等。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机关(高校由校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一地生活、就学的非居住地户籍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子女。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公民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可以到当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变更一般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机关的审核。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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