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法分包的。
5.非法转包的。
一、施工资质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出借施工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的,出借方与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合同可以再次转包吗
务工程再次转包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实际施工人(厂人)包括什么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包括。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2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