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来,主要包括下面的:
(一)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不动产登记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二)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三)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四)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五)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
(一)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提高治理效率和水平;
(三)不再多头办理,方便群众、方便企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四)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原因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民法典》中的规定。此前,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而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分散登记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分部门登记导致不动产权利相互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不动产交易安全;同时,由于登记机构设置重复,登记部门多,人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会组织负担,影响行政效率。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一个部门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治理效率,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意义重大。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