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当处理如下:
1、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2、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或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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