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如果该企业搬迁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和经营期等条件保持不变,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如果搬迁后发生实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原减免税条件,则需取消减免税,并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因此,对于该公司的搬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法律分析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对于该公司的搬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迁址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等情况不变,则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如果企业搬迁后生产经营发生实质变化或者经营期发生变化等,导致其不再符合原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则不但应取消其减免税,还要将以前年度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补缴。
拓展延伸
拆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评估
拆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评估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通过对该政策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它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拆迁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减免税的机会,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其次,该政策鼓励了企业进行拆迁重建或扩大规模,推动了城市的更新和发展。此外,拆迁税收优惠政策还激励了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综上所述,拆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结语
拆迁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减免税机会降低了企业负担,增加了盈利空间,促进了企业发展。政策鼓励拆迁重建和扩大规模,推动城市更新。激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综上,该政策为企业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