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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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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决定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批准;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法律分析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具体内容: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规定的其他职权。

结语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明确,董事会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重要事项需经其审核并报批准。公司职工代表应参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监管机构指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兼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由监管机构委派,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行使监督职权。这些规定确保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良好运营和监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法律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和地方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和地方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益。

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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