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共同抵押人应当经所有共同抵押人协商一致确定抵押份额。若未经协商一致确定,则默认各自的抵押份额相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抵押人确立抵押权利的行为中,各共同抵押人之间应当对该不动产的权属情况等必要事项进行充分了解,以免可能出现的不当或损害各方权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可以分别抵押同一不动产的部分,也可以共同抵押整个不动产。共同抵押人应当经所有共同抵押人协商一致确定各自的抵押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共同抵押人应当经协商一致,确定各自的抵押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中的共同抵押人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各自的抵押份额,并且在确立抵押权利的行为中,须注意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了解,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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