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专门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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