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未登记有效,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一、地役权不是自合同生效设立么
地役权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不知道房产己抵押租赁的合同能成为善意第三人吗?
不知道房产己抵押的,租赁合同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房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三、存在两个债权人的房产抵押如何清偿?
存在两个债权人的房产抵押按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房产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设立后出租抵押房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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